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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批復》(國函〔1995〕10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等11部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附后)。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國務院
2016年4月19日
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關于化妝品部分:
各方解讀:
浦東新區再次獲準先行先試。
5月5日,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關于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24號)。
通知稱,根據《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11部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附后),這11項法規及行政審批事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批復》等。這將極大便利企業運營。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為例,《決定》在浦東暫停實施第四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中有關“藥品廣告異地備案”的規定。這意味著,外地藥企在浦東新區發布藥品廣告,不再需要向上海備案,而浦東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此之前,在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和進口藥品代理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藥品廣告的,發布廣告的企業應當在發布前向發布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而暫停實施“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改為備案管理的決定,則被部分企業理解為重大利好。
因為在剛剛公布的跨境電商進口新政中,還要求首次進口的化妝品需要取得國內的行政許可。
不過,目前官方尚未解釋這項政策,究竟會如何執行。截至發稿,相關部門尚未回復自貿區郵報的問詢。
有企業人士擔心,考慮到跨境電商進口新政的約束,目前備案管理如何執行,還要打個問號,“如果備案也需要很多證件,跟許可并沒有區別?!?/span>
《通知》稱,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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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津化妝品進口部
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 |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第十五條:首次進口的化妝品,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該化妝品的說明書、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方可簽訂進口合同。 第二十六條: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對已取得批準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準文號。 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附件2《國務院決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2項: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 |
暫時停止實施該事項,改為備案管理。 |